作者|多萝西·路易丝·津恩(Dorothy Louise Zinn) 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社会文化人类学博士,意大利波尔扎诺自由大学人类学教授,研究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庇护制、移民及多元文化。
毫无疑问,公正无私是各个社会世界的行事标准,但它们并不一定时刻处于这个标准的管辖之下:虔诚、美德与无私的表象下,还隐藏着微妙的伪装后的利益……政治道德的任务之一就是不断揭露正统理论与实践操作中隐藏的差别以及聚光灯下与银幕背后政治生活间暗藏的差异。与其他学术学科一样,人类学也是时代思潮(zeitgeist)的必然产物,在时代变迁中成型、发展。正因如此,本书将腐败的人类学研究适时地定位为自己的研究重点。当然,部分原因如史蒂文·桑普森所言,是因为此刻恰逢更广泛的全球化、全球伦理与新自由主义背景下,腐败与反腐话语的“紧要关头”。这么说并不是在暗示仅仅因为腐败是个时髦的话题,它就值得我们关注,尽管话题时兴很可能对争取制度与资金上的支持大有裨益。相反,本书所要呈现的是,在当今世界,从根本上来说腐败也许“是件可以促进思维的好事”。的确,从人种志的角度来说,腐败与其他一些问题一样,反复出现,令人不快。它足以扰乱人类学家进行实地考察前预定好的调查安排。它是英语研究计划中的一株杂草:在一起又一起的案例研究中,因为共事的人们对腐败表现出了更迫切的担忧,敏感的人种志学家屡次收起他们最初准备好的研究问题,将目光转移到腐败上。因此,我们倾向于通过走后门来接触腐败(这个比喻不太恰当,因为它暗示了对这个问题的熟悉程度及隐秘状态)。本书的编辑克里斯·肖尔和迪特尔·哈勒已经设法有效地将散落在人种志研究中的点连到了一起:他们把腐败挪到了分析的中心,从而吸收了来自不同环境不同视角下的研究成果,开拓了思路并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进行理论建模。并不是说,之前的人类学研究完全无视腐败的存在,相反,先前的学者们偶尔会对其进行讨论。这些讨论常与发展研究同时进行。它们历来集中在对地中海地区及拉丁美洲和亚洲农民社区的调查中,绝大部分依附在针对庇护制和裙带关系的大量人类学研究之下。20世纪50到70年代,庇护制研究盛行,并于60年代及70年代后期达到顶峰。研究关注的很多问题现在都可以归到“腐败”的类别下:包括人格主义、私人关系网、道德规范(如荣誉、家庭主义和礼尚往来原则)、友谊、裙带关系以及黑手党等。对这类问题的人类学研究常在未实现工业化的农村开展。在那里,拥有土地的精英阶层与农民群众间存在着巨大的社会与经济差距。恩庇者—依随者这一关系被描述为具有不平等社会地位的个人间形成的多股二元关系:皮特·里弗斯曾用一个著名的表述“不平衡的友谊”来形容这种双赢的友谊,“调停者”与“经纪人”这两个分析范畴的概念也对这一模式进行了补充。即便如此,过分强调农村地区通常会淡化更广泛意义上的超越当地层面的庇护制现象,尤其是政府内部的情况。而且对不平等的恩庇者—依随者二元关系的描述掩盖了另一些重要因素,如在同等条件下任用亲友或是精英裙带关系等。与此同时,学术分工得以巩固。政治学家重点关注“政治”层面的腐败,将其视为在“复杂”社会中实施政策与实现民主制度功能时面临的问题,尤其是那些任人唯亲、老板政治以及选举机器的现象。他们极少关注专门研究庇护制的人类学家所感兴趣的话题,虽然斯科特的研究可以算是跨越这一鸿沟的早期尝试。我曾在别的文章中提出,自70年代末庇护制研究的全盛时期结束后,学者们对环境的分析失去了兴趣,而这曾是在相关文献中探讨过的与庇护制最密切相关的因素。然而,尽管许多曾是人种志研究对象的社会已步入“发达”社会的行列,不论在某些观察家眼里,它们的发达程度有多么不完善,事实上,很多在过去被标记为“庇护”行为的社会交际特征仍然延续到了当下。实际上,话语的转换正在发生。现今,社会交际中最消极的特性在这一过程中被称作了“腐败”,而腐败本身也已成为分析“有问题的”发展或是持久落后的一项重要探索工具。另一方面,近年来整个西方政府与企业腐败的丑闻不绝于耳,这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绝不是“异类”国家才有的问题。因此,在某些领域,腐败似乎代替或是更新了老的庇护行为,而人们一致公认,腐败存在于之前被忽视的领域,至少它的存在足以使其成为研究的对象:鉴于上述原因,我认为我们早就应该从一个新的人类学视角来研究腐败了。本书所收录的论文受到了不少人类学发展趋势的影响。这些趋势是近几十年来学者对庇护制研究的兴趣减弱之后才产生的。人类学上的变化显然从认知论与方法论上影响到了关于腐败的研究方式。在人类学发展的早期,人类学家曾描述过一个处于世界最优越社会中的享有特权的世界,并将针对被殖民化或被统治人群的研究重点放在了“自上而下”的方式上。而现在,我们最终按照劳拉·纳德的召唤进行了“自下而上的研究”,尤其是在马库斯撰写的重要著作问世之后:我们留意到麦克伦和肖尔对精英的关注,这在20多年前几乎是不敢想象的事。如果在多数人眼里,人类学曾因研究“原始”或“简单”社会而有别于社会学,那么,通过腐败问题,本书向大家展示了一个对官僚主义持批判态度的人类学(始见于麦克尔·赫兹菲尔德的研究)。同样,本书也关注了现代民族国家及其公民身份的制度建设及修辞建设(如肖尔提到了欧盟,德拉克、古普塔和拉扎尔的文章也都涉及这方面内容)。作者们也都尽力将人类学分析应用到现今不断发展的有关冷战后转型过程及其成效的人种志研究上(洛弗尔、泽赖里、瑞弗金-菲施及施耐德夫妇对新型全球化大规模腐败丑闻的理解,以及新出现的反腐及反黑手党运动)。在这种环境下,人们无法明确定义腐败,因为其独特的本质及显著的话语存在对方法论提出了特殊挑战。腐败的人类学调查不仅需要用到人种志工具箱中的标准项目,如仪式、象征、表现、价值观及社会结构等,还要借鉴最近得以改进的针对日常生活、表现手法、话语、叙事性及社会诗学的分析工具等。说了这么多,我还需要澄清的是腐败的人类学研究所做出的真正贡献及其与从其他学科展开的腐败研究的不同点。斯科特曾指出,不同学科在研究腐败时都会使用本学科的术语,会根据不同学科的观点与侧重点提出研究问题并做出解答。许多研究庇护制行为的文献都将重点放到了“什么是庇护制行为”这个定义性的争论上。腐败学术论文也详尽讨论了什么能够或不能被认作是腐败行为这个定义问题(见肖尔和哈勒的前言部分)。很多非人类学学者都注意到,应该统一适用于不同文化的腐败定义。他们赞成在研究腐败时要对其所在地的不同文化背景保持敏感(洛弗尔在本书中提到了这一点)。可是划定道德相对主义的界限,使它成为腐败的借口或是托词这一招显然在政治上不受欢迎。而且,过度顺从“文化差异”可能会有本质主义或是物象化的危险,因为“他们”以及“他们的文化”会不可避免地显示出腐败特性。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相反,认为“文化”是静止、有机、同质的人类学时代已经过去。本书所收录的人种志论文均致力于打造一种包括文化内部争论及矛盾在内,针对动态文化意义及文化歧义的具有细微差别的诠释。正如本书很多文章所示,文化意义可以共享,但它们无法累计到一起,也必然存在争议。阿克西尔·古普塔在其早期开创性的腐败人种志研究中提到,这种文化共识及争议与主观性、关系结构和情境性密切相关。人们对腐败的不同评价以及通常较为复杂的态度与他们的主观地位有关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根据腐败与身份问题的密切联系,我们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腐败研究。这是过去20年间人类学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身份既是一个寻找归属感的过程,也是发现“异类感”的过程。通过对这些过程的复原,人类学能够告诉我们一些仅从理性经济人的视角无法获知的腐败知识。例如,腐败能对人格产生区别与排斥,德拉克“厕所钥匙管理人”的例子就证明了这点。提请读者注意,在其他腐败文献中也许不会出现具有象征意义的首都。瑞弗金-菲施的文章也认为个人认同感甚至超越了经济收益,成为了解医生与病人间非正式交流的核心。无论对前苏联公民或是对任何一个生活在运作方式更接近于理性万能的韦伯理想,甚至是客观市场的国家中的公民而言,腐败都能成为一种摆脱“默默无闻”的方式。如人种志工作所生动描绘的那样,在全球范围内,“有关系”(泽赖里的调查对象是这么说的)就能保证享有特权待遇,甚至不需要借助公开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关系网的象征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可以用来创建人格的地位阶层。但严格来说,这些在物质获利或作用方面并不总能起作用。当然,我们又遇到了定义的问题,即在多大程度上将“影响”和关系网视为“腐败”才适当。但事实是,我们不能从自我及社会诗学中摆脱这一社会实践活动与社会关系。自我的重新表述——拒绝相同身份、普遍公民身份的匿名性与理想状态下自由主义市场的非人格化——可以通过现有的关系得到表达,经由家庭地位或阶级特权,或进入裙带网而获得。然而,这种关系一旦缺失,人们就可能会通过送礼与贿赂来创建并巩固它。如果社会制裁都变得很柔和,就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腐败行径及其累积的非法收益和能够行使的权力也会加强个人象征资本在地位阶层中的重要性。腐败与这种自我重新表述一道,与其他层面上的认同感绑定在一起,事实上,赫茨菲尔德曾说腐败是体现他所谓的“文化亲密”的重要场所。无论在地方或国家层面上,“文化亲密”都是集体身份的一部分。本书几位作者表明,腐败需要同谋与信任,也要依靠共同的知识及语言(即使是那些“不参与游戏”的人也知道其规则及风险)。这里,人种志资料可以帮助我们分清“礼品”与“贿赂”的含义。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和腐败本身一样,都是有问题的。礼品和贿赂都是用来巩固暧昧关系的,但如瑞弗金-菲施所示,即使在相同的人种志情境下,两者的道德内涵也可以相互转换。麦乐伦在介绍美国的企业腐败时,并没有从局内人的角度对腐败行为进行定义,例如用行为者来定义,而是将其作为企业中社会群体成员的共同做法与文化归到了一起。同时,在许多情况下,腐败具有共同的“肮脏秘密”的内涵,用其同谋关系及腐败话语把这个小团体拉拢到一起——在特定的腐败指控中——并表现为身份的边界标志。原告将自己定位为道德公义,而被告在不同程度上被打上局外人的烙印,或者按照东方学者的习惯,将其视为处于“混乱”中的异类,它们需要表现更好的人为其提供家长式的干预。当政府本身成为腐败批判的对象时,公民就会在集体身份中将自己定义为一个道德群体。因此腐败并不是简单地形成并启用人际网络,相反,它在多个超地方层面上变成了一种复杂的身份构建构过程。肖尔对欧盟委员会的描述就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欧委员会力图促进欧洲身份的创建,并希望其能取代以前“不合时宜”的民族身份。事与愿违的是,它引发了新形特殊主义以及与民族身份相似的特权。在这种特殊主义内,各种“派系”像套娃一样,再次建立在共同归属感上。在其他例子中,我们看到腐败是如何通过“民族-东方主义”进入到地方及国家身份中:西方社会经常用“东方主义”这个与所谓的西方特点相对立的精炼术语来描述非西方人。然而,恰好与之相反,民族东方主义是指“社会成员自身所表现出的针对异质社会的本质主义行为” 。例如,泽赖里讨论了腐败如何进入罗马尼亚民族身份的话语。他提到了那些与共产党及奥斯曼帝国的过去以及与吉普赛少数民族的现今相关的“异质”因素,同时也参照了“罗马尼亚”的关键身份。同样,我们可以考虑,在葡萄牙这一非洲最北端,或是第一世界与第三世界混合体的国家中,人们如何把腐败与他们的自我描述联系到一起(德拉克的文章,或者在我自己工作的意大利南部,庇护制、腐败以及黑手党的话语作为“地中海”或南欧意大利与北欧、北美间的区别,如何在南北问题上从国家的层面得到了复制。对那些包含或排除在外的人,或是正在进行吸收与排斥工作的人而言,危险是什么?腐败的识别问题与权力关系——当代人类学调查中的另一项焦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古普塔的早期工作再次将注意力转移到与腐败相关的权力问题上。这些权力关系必须在多个层面上对身份问题加以考虑:在当地政治舞台上,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上,在国家一级或国际舞台上的研究表明,这些不同层次间在进行持续不断的转换。同样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考虑社会科学是如何与这一权力关系网牵连在一起的:自早期针对庇护制的人类学研究开始,针对分析类别、与研究对象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科学话语的潜在影响力等的重要批判性反思已经成为该学科的必要特征。因此,就腐败行为而言,仅仅注意到也许能够对其做出解释的文化差异是不够的:有必要去探究特定文化差异的基础,尤其是人种志的基础。举个例子,这一点可以从本书各篇文章在人种志基础上提出的对“国家”、“公民社会”和“公民身份”等各种概念的解释所造成的问题中窥见一斑,更不用提“公、私”间的区别了。麦克伦指出,“民主”一词不能一成不变地作为一种廉洁的符号,因为就算是在最早确立并且最成熟的民主国家,我们仍然会面临竞选资金、游说团体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事实上,正是民主代表的概念造成了某一代表所处的集团“特定”利益与更广泛的集体利益相抵触的风险:你可以把为满足地方利益而进行的分肥拨款项目当成是一个例子,或是——对当今环境与军国主义的最令人心酸的担忧——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单一利益与全球社会利益间的对弈。的确,赫茨菲尔德指出了家庭与地方特殊主义是如何通过在国家核心机构雇用亲属并利用家庭生活的隐喻在国家层面上得以复制的,虽然看起来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实际上民族主义与庇护权“剪裁自同一布料”。我认为这同样适用于民族主义与具有特殊性且属于反普遍主义的腐败身上。通过深究腐败分析中具有种族优越感的特殊类别,我们应该能够回忆起布迪厄提到的“对无私产生的兴趣”。例如,桑普森向反腐世界及其“项目化”适时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要忘记自己所处的崇高学术世界中的危险。德拉克就提到了他的德国同事曾建议他研究自己部门的腐败。通过比较道德与自我过失,有没有可能得出我们都一样腐败这一结论?这有没有启示作用呢?还是说尽管泽赖里已经对其提出了批评,我们还是要保留洛弗尔对“普遍性”腐败与“偶然性”腐败的区分?虽然洛弗尔清楚地认识到腐败发生在自由的民主国家,他仍辩称其公民依旧觉得公共部门是廉洁的,而存在“普遍性”腐败的社会中的居民则不会这么想。然而,如施耐德所示,在美国的中心地区,数十年的腐败与有组织犯罪在杨斯顿的市民群体间造成了深深的挫折感和不信任情绪。这种情感绝非是存在着“偶发性”腐败的州应有的坚定不移的信念。这是否意味着,像杨斯顿这样的地方,可能在“偶发性”腐败的场景下暗藏了“普遍性”腐败?也许在腐败分析中讨论普遍与偶然的区分实际上是在转移注意力。正如本书某几章所指出的,从局外人的角度来看,这种区分值得商榷。洛弗尔似乎在暗示,真正的区别是局内人对政府合法性及信任的理解。这恰恰特别适合进行人类学调查。对我们来说仅仅揭示腐败现象的确存在,并把西方观察家从种族优越感这匹高马上拉下来还不够,相反,我们必须审视整个普遍主义话语的认识论基础,认清它自身的优越感。一旦实现了自我反思,我们就要和布尔迪厄一起发问,这个本身已经历史化并被解构的普遍化意识形态是如何成功将其自身普遍化的。在反腐话语全球化的过程中,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加以测量的,尤其可以通过现场观察这些普遍性话语的呈现方式来实现。需要观察的并不是所有呈现形式,而是混合后的重新阐述。在这一点上,我发现肖尔、麦乐伦与瑞弗-金菲的研究特别令人兴奋,因为他们记录了老战略、价值与意义转型为新做法及制度的过程。这些新做法既可能会被视为腐败,也可能不会。书中其他各章受益于更广泛的历史语境,它们帮助我们了解了当前腐败话语及其对立面:未标记的普遍主义话语——不过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并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所有场景中。例如,如果我们考虑在一些人种志的场景中,“公民社会”是如何变得比“真正腐败”的国家官僚机构更为纯洁的——瑞弗-金菲施巧妙地处理了这个问题——我们就能得到诱人的暗示。或者,在拉扎尔研究的玻利维亚,的确存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合理或甚至是适当的腐败行为。我怀疑,要是开展一项跨文化调查的话,拉扎尔的调查对象所评论的现象,即政客“偷了东西,但至少他做了些事”,可能会比我们料想的更为广泛。与此相关的是,古普塔认为,行为者采用不同的叙事来辩称发展计划中的腐败比政府官员或村长指导下的计划要“好”。施耐德在文章中把托尼·卡法罗描述为“非常热心公益”的县共和党主席,一个正在实现耐人寻味的韦伯理想的人:这里,在“卡法罗圆桌会议”中被制度化的任人唯亲的人际关系被构建成了表现普遍性伦理行为的真实场所。市场的合理性中也存在着普遍性的话语混合体。在某些情况下,如泽赖里所举的罗马尼亚的例子中,贿赂可能是一种使制度合理化的方式。自相矛盾的是,它被认为是一种提高效率、获得公正的方式。同样,在我进行研究的意大利南部,建议是一种基于人际交往关系而存在的早期形式,而金钱已日益成为对这类形式的一种补充,甚至转化、商品化成了这一形式本身。当两个行为者间不存在特定社会关系的时候就会用到金钱。人们认为它比单纯的“说好话”更有效,也更具效率,因而产生了“购买建议”这种混合类别,这并不总是贿赂的代名词。我们也不应忽略各种形式的黑手党组织是如何有效地结合了人格主义与敏锐的市场合理性,尽管它甚至可能颠覆了国家领域内正式的理法行动。能使针对腐败的人类学研究从当代人类学更广泛的发展中获益的方法并不局限于对人类学自身设立的类别进行反思以及对权力和身份实施研究这一种。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这些发展中鲜有研究借用了性别这一类别。我曾在其他有关庇护制的问题文章中提到 ,很多新型腐败研究中的关键点都能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开展,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经常谈论“乡下小伙”的人际网,如果借用肖尔文章中伊迪丝·嘉信的例子,现在或许还有“乡下小妹”。实际上,女权主义理论家通过早期对性别的文化建设的研究,成为了最早一批以批判性态度来审视公私区别的人。对出现在腐败与反腐学术话语中人类学对民族优越感的控诉来说,这碰巧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女权主义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曾就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等概念展开过研究,这对腐败研究来说可能具有相当的提示作用,女权主义学者已经指出,得以巩固的权力的普遍意识形态,与随之出现的新资产阶级主观性是如何排斥女性角色的。卡罗尔·吉里甘撰写的有关道德理性发展的作品极具影响力,围绕它产生的争论也与之有关:不论人们是否会同意或使用吉里甘提出的与女性相关的“职业道德关怀”——而不是与男性相关、毫无上下文,并且受到规则绑定的苛刻的道德——我们都不能仅仅通过指出“替代的文化代码”或是“相互矛盾的道德责任”来无视它。讨论了上述的身份问题后,我们还必须考虑这种身份的性别层面。拉扎尔文中那个贪污的玻利维亚市长就失去了男子气概。这是个耐人寻味的例子,需要进一步分析:腐败像过去的庇护制一样,在很多所谓的“荣誉与耻辱”的社会中,被用在了显示男性姿态、强化身份地位的的活动中吗?如果是这样,这对地方权力动力学产生了什么影响?拉扎尔例子中的市长丧失了男性声誉,这是否意味着当地的问责制具有另一个维度?它与地方“性别霸权主义”的关系是什么?施耐德曾在别的文章中写到过,巴勒莫的反黑手党运动具有“女性主义”以及“不成熟”的特征(因而接近“女性”特性),并与被腐败缠身的“超级男性化”的建筑业形成对比。这又意味着什么?而麦乐伦所描述的美国企业界也是个著名的男权堡垒,可能值得从性别层面对家政权威玛莎·斯图尔特妨碍司法公正并向调查人员撒谎的指控进行研究。如果考虑到腐败话语的“异类性”功能,那么性别的潜在利益就更为明显:本书收录论文的很多作者指出,人们往往用一种“东方”模式来使用很多腐败话语,但性别理论可以被用来理解如下事实的重要性,即正如赫茨菲尔德所言,“东方主义话语使自己试图描述的人变得女性化”。对一些反复出现的同源词而言,腐败话语中的男女对立有着清楚的暗示作用:理性/非理性、公/私、文化/本性以及通用/特别。如果理性客观及循规蹈矩与“女性”人格及不守规矩格格不入,我们就很容易联想到放荡的女性腐败。这种以夏娃为原型的女性对公共机构的污染,也违反了很多文章所提到的质朴廉洁的怀旧感。除了性别之外,我认为在腐败的人类学研究中将阶级重新作为一个分析范畴的类别也至关重要。事实上,詹姆斯·C.斯科特曾指出,“很多我们认为是腐败的行为实际上只是财富在政治系统中的‘非制度化’影响”,并且它对社会阶级结构的作用是高度保守的。虽然麦乐伦的文章明确从阶级特权的角度来讨论腐败问题,这条线索在大部分文章里都被弱化了。不过全书都出现了对此具有挑衅的暗示。的确,正如施耐德所指出的,那些职位低下的人更常被贴上耻辱的腐败标签(商界与政治精英们能利用人脉资本,如任人唯亲或是新俄罗斯的门路,参见洛弗尔的文章),于是普通公民可能会被迫诉诸于明显的贿赂形式,这些形式更常见,并一贯会受到惩罚。施耐德在比较分析后指出,杨斯顿及巴勒莫的有组织犯罪的历史与其各自资本主义社会中显著的阶级不平等及阶级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中描述了工人阶级是如何在反黑手党运动中受到惩罚的。在阶级研究方面,还有更多工作要做,不过很有可能,在特定环境下,惊人的阶级差异及与之有关联的社会地位阶层实际上既催生了腐败又对其产生了影响。因此——虽然这是毫无根据的预感——我怀疑,加拿大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所以能一贯拥有最清廉指标,与它们都是强调平等社会政策的国家之间并非毫无关联。桑普森在文章最后写到,与在人权这类问题上的立场一样,腐败研究者们倾向于参与反腐活动。作为参与其中的人类学家,我们的腐败研究当然无法提供放之四海皆准的恰当解决办法。本书的作者们向我们展示了对西方模式的接纳程度及其再诠释(更不必说对它的抗拒)在不同环境下是极为不同的,哪怕在西方世界内部也是如此。通过人种志研究获得的当地信息有助于我们理解反腐措施的接受情况,了解什么是最有效的问责机制以及抑制腐败扩散的制度改革。虽然遵守并执行“规章”很重要,但根据瑞弗金-菲施的材料,在那些官方渠道本身就被认为是不公正且存在道德问题的地方,完全依靠这一办法就显得有些天真了。一个存在细微差别的批判性的腐败人类学研究向我们展示了,尽管存在不同的文化符码与意义,当地人还是对腐败持批判性的态度。而且不论地位高低,他们都会把它当成为自己开脱的理由。比如,拉扎尔研究了玻利维亚的“先发制人问责制”这一概念。这种当地的反腐机制对如何强化制度这方面的研究也许能有所帮助。行贿与腐败显然广泛存在,并且难以量化,但人类学研究不仅局限于记录这些真实发生的现象:如德拉克所言,腐败话语甚至可能夸大了这些“事实”。因此,我们对腐败的主观感知具有思想维度,这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客观数据。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就认为它不会产生真正的影响。事实上,古普塔认识到了这一思想层面的深远程度,并雄心勃勃地呼吁人们干预腐败叙事。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法制会因腐败蔓延而失效。此时,在公民眼中,这种现象可能是在进一步鼓励人们把腐败当成正当防卫的借口。这种看法与政府对暴力垄断的削弱一道,让我们看清了黑手党存在于何处,并为民主理想提出一个巨大挑战。最后,自由资产阶级对“公、私”的划分造成了公众平等与私人不平等的现象。不论是阶级特权、性别特权还是种族特权,这些隐蔽的特权形式都因此得以掩盖。正如麦克伦文中所述,这种特权多少会造成显而易见的任人唯亲现象(这实际上与传统主义者并无太大差别)以及对新排他主义或 “地方性腐败”的效忠。因此,我们又回到了在各层面上更广泛的权利动态问题:在地方、国家、跨国与全球等各层面的权力动力学越来越广,但我们仍需提防“公正无私的利益”。
本文选编自《腐败:人性与文化》,注释从略。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转载须注明原始出处及来源于“勿食我黍”。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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